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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 配制中药制剂备案

    更新时间:2024-02-20 11:51 点击次数:

    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 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

    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
    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 、散剂、丹剂 、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 、酊剂。
        二、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
    (四)申请备案品种不属于备案范围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 、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责。
    五 、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 、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 、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
       六、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 ,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省局将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 。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 ,改为申请备案。
    七 、备案程序
    (一)用户注册
    医疗机构首次申请备案前 ,应先登录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mpa.jl.gov.cn),点击《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备案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 ,按照《备案系统》提示进行用户注册 。
    (二)备案申请
    用户注册后,医疗机构进入备案系统,按备案系统提示进入相应栏目,并按情形提交上传材料。
    1 、首次备案
    在线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并按照本细则附件1的要求上传备案资料;同时将《备案表》打印、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变更备案
    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 ,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在线填写《变更备案表》,并按照本细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上传备案资料。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 。
    (三)备案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 ,30日内在《备案系统》公开备案号及其他信息。
    (四)有关要求
    备案资料应完整、规范、真实,医疗机构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保证上传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纸质备案资料及相关原始记录应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备查。
    八 、备案号管理
    备案系统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吉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变更备案完成后 ,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
    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九、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上述程序和要求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 、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 、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报告。
    十、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 ,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 ,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 。
    十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 。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起实施 。
     
    附件 :
    1、传统中药制剂首次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2 、传统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项目及说明  

     
    附件1
     

    传统中药制剂首次备案
    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备案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 。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 、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 、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 、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 、前处理 、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 、(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二、备案资料填报说明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登录备案系统填报《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在系统直接提交 。同时打印、加盖公章 ,报送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 ,制定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包括 :中文名 、汉语拼音名),并阐述命名依据,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2.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并打印提供制剂名称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资料。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立题目的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和现有药物应用的局限性等 。申报资料一般可从品种基本情况、立题背景、有关该品种的知识产权等情况、该品种或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综合分析及参考文献几方面来撰写 。
    (四)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网站公示信息等  。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其载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应包括申请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 。
    5.申请单位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其他单位进行制剂的研究工作 ,备案时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合法资质证明。
    6.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还需提供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本品有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制剂注册批件、历次补充申请批件 、制剂再注册批件等,以及上述批件的附件等 。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说明书和标签应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关于印发中药 、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撰写和设计 。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1.处方组成。必须列出处方中的全部药味 ,并按方中君 、臣、佐、使顺序依次排列。
    处方中各药味的名称 ,要使用《中国药典》采用的正名,使用经炮制后的饮片投料应按《中国药典》规范饮片名称。《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应使用部颁标准、省级标准中的正名。
    各药的用量应当是成药中各种饮片(或炮制品)成人的一日服用量;儿科专用药品,则应分年龄段逐一说明;外用药或有特殊用量要求者,亦应说明  。
    应明确处方药味的法定标准来源,是否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是否含有十八反 、十九畏配伍禁忌 ,各药味用量是否超过标准规定 。如超过标准规定,应附安全性方面证明资料,确保用药安全。
    2.处方来源。应详细说明处方来源 、配制方法 、应用、筛选或演变过程及筛选的依据等情况。来源于古方的应详细说明其具体出处、演变情况,配制工艺,现在的认识及其依据。已有临床应用经验的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提供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
    3.理论依据。应用中医药理论对主治病证的病因病机 、治法进行论述,并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 、臣、佐、使等)及组成药物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应围绕制剂的研究目的,从主治病证 、处方用药等方面进行古今文献综述,以进一步说明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应注意引用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及针对性,并注明出处 ,注意文献的可信度和资料的可靠性。
    4.使用背景情况 。
    使用背景情况应详细客观描述临床医生的姓名 、处方起源、处方固定过程 、应用剂型 、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对固定处方使用起始时间 、使用人群、合并用药情况 、临床疗效情况 、不良反应情况等进行说明 。如来源于临床医生的经验方 ,应说明临床应用基础及使用历史。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如果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应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佐证资料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含5年)的文字证明资料 ,如医师处方 、科研课题记录 、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
    1、配制工艺研究应根据临床需要、传统用药经验、处方组成及剂型特点,结合生产实际等进行设计,力求做到工艺合理、可行、稳定、可控。
    2、每个工艺步骤的研究均应提供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小结 、确定的工艺步骤及其参数,需同时提供详细的设备清单 。
    3 、公示的工艺路线以图表形式表示,应包括所有的配制流程,可不体现具体的工艺参数 。
    4、配制工艺研究一般包括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提取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研究、中试研究。
    5、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完成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整顿工作的传统中药制剂 ,仅需提供批准的工艺规程。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制剂质量研究的内容应全面 、科学、规范,质量研究的具体项目、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及相关通则 ,既要考虑一般性要求 ,又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并设定检测项目和限度,尽可能选择先进的方法,使质量研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制剂的特性及质量的变化 。微生物方法学验证报告一并提交 。
    2、质量研究必须在处方固定 、理化性质研究基本明确 、原辅料来源准确 、制备工艺稳定的基础上进行 ,需对3批中试以上规模样品进行质量研究  。
    3 、应对制剂处方中的全部药味进行鉴别研究,列入标准正文中定性鉴别药味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处方药味的1/3。
    4 、制剂质量标准应根据试验研究的结果,确定专属性强、重现性好的项目和方法列入质量标准,并附相关照片、图谱及文献等 。未收入制剂内控质量标准正文中的鉴别 、检查等项目的试验数据,应将详细的实验条件、方法和结果等归纳在质量研究资料中。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
    1 、制剂内控质量标准应有效控制制剂质量,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 ,具有科学性、重现性和可行性。
    2 、制剂的内控质量标准正文草案应当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格式。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和限定范围等的制定依据。应提供相应的真实 、原始的图谱、照片等资料 。
    3、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完成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和标准提高工作的传统中药制剂,仅需提供批准的质量标准。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稳定性试验一般包括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采用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3批样品 ,以能够代表规模生产条件下的产品质量,所用包装材料和封装条件与拟使用包装一致。稳定性研究试验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 ,结合药材的性质 、剂型的特点和具体的处方及工艺条件进行 ,参照《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执行 。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应提供连续3批中试或生产规模样品按内控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书。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十二)原 、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 、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1、提供处方中所有药材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明确中药饮片来源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 、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
    2 、应列出辅料的来源并附质量标准复印件、生产商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所用辅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包材选择应以制剂的性质、包材的性质及制剂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为依据。应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 、合法来源 ,并提供相应的注册证明文件(如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网站公示信息等)、质量标准和检测报告书。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一般应撰写摘要、试验目的、试验材料 、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如为减免应阐明理由及依据。具体研究内容参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用以初步阐明受试制剂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为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发提供安全性参考信息。备案资料一般应包括实验背景和理论基础 、实验目的、实验材料 、实验方法、实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遵循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
      重复给药毒性研究可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 ,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 、程度 、量毒关系和时毒关系、可逆性等 ;判断受试物长期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备案资料一般应包括实验背景和理论基础、实验目的、实验材料、实验方法 、实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遵循随机 、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 。
    大毒药材是指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公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
    (十七)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 ,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 、(十六):
    情形一: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情形二 :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 、十九畏配伍禁忌。
    说明: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备案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佐证资料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 ,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
    (十八)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申请备案的,仅需提交(一)、(四)、(五) 、(七) 、(九) 、(十二)、(十三)项资料。
    (十九) 、其他要求
    备案系统上传文件应以资料项目为单位,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并保证所提交电子版与申报单位存档纸质版资料的一致性。
     
    附件2

    传统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要求

     
    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以下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研究资料 ,向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变更:
    一、需向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变更的事项
    1.变更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 。
    2.变更配制工艺(含辅料)。
    3.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变更制剂内控质量标准 。
    5.变更配制地址。
    6.变更委托配制单位。
    7.增加功能主治。
    8.变更用法用量 。
    9.变更制剂规格。
    10.变更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11.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12.其他。
      二  、变更备案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变更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登录备案系统,按变更情形选择变更项目,在线填写《变更备案表》 ,提交上传。
    (二)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其他单位进行制剂的研究工作,备案时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以及受托单位合法资质证明。
    (三)根据不同变更备案事项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变更中药材标准 、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变更前后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以及标准的对比、评估及文献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制剂质量对比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变更配制工艺(含辅料),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提供变更所涉及的配制工艺对比研究与验证资料;涉及制剂内控质量标准改变的,提供变更前后内控质量标准及其相关研究资料;提供稳定性试验资料、辅料的来源及内控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和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3.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说明变更的理由 、变更的具体情况 、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注册证书复印件(或登记号);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如对水蒸气的渗透能力、包装容器情况等;提供变更后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提供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原包装制剂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4.变更制剂内控质量标准 ,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提供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内控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5.变更配制地址,应说明变更的理由 、变更的具体情况 、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医疗机构变更配制地址或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提供配制工艺对比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质量对比研究与验证资料 ;提供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
    6.变更委托配制单位,应说明变更的理由 、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配制工艺对比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质量对比研究与验证资料;提供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7.增加功能主治,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如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还需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
    8.改变制剂的用法,但不改变制剂的给药途径,应说明变更的理由 、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变更制剂的用量 ,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需增加使用剂量者,应当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如需减少使用剂量者 ,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
    9.变更制剂规格,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 、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应当根据制剂用法用量合理确定变更的制剂规格 ,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提供工艺研究 、质量研究、制剂内控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和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
    10.变更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应说明变更的理由 、变更的具体情况 、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文献资料或临床使用中发现的有关不良反应报告等。
    11.改变制剂的有效期,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情况、
    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关键词:院内制剂备案,医疗机构制剂备案 ,中药制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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